案號
PTDV-113-司促-10016-20241011-1
摘要
蘇建庭聲請賴增丞即賴增宏支付命令事件,法院裁定蘇建庭需在7日內補正是否請求利息,若要請求,需說明起息日和利率計算方式。如果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聲請。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建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增丞即賴增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起
息日及利率計算方式為何(是否為自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