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DV-113-司促-10691-202412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伯昆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志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以其返還借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 請狀僅檢附存款交易明細表,惟無法認定受款人即為陳志勇。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0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3年11月5日民事補正狀仍僅提出釋明原存款交易明細表之明細,故無法得知其受款人為相對人之帳戶,而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