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簡單來說,陳淇昱欠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費,銀行告上法院要他還錢。總共欠了62430元,還有利息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陳淇昱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要回這筆錢。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淇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4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日止,帳款尚餘62,430元,及其中本金59,73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81元 陳淇昱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 002 新臺幣1605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