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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告陳俊憲,要求他還三萬元,還有從今年四月一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16%),另外加賠五百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陳俊憲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然,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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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俊憲即竹夯火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