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陳俊憲即竹夯火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13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
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7,921元,及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
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114
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95,066元,及其中244,751元部分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
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
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另其中2,250,315部分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
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1,239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
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
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4,485元,及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
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
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90,032元,及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01,473元,及其中1,798,554元自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01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借據(借款金額100萬元
)第四條所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第6項所示違約金之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233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