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3920-20250117-2
摘要
張育綸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林慧欣給付新台幣7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林慧欣在20天內沒有異議,張育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債 權 人 張育綸
債 務 人 林慧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