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3-司促-13920-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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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育綸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林慧欣給付新台幣7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林慧欣在20天內沒有異議,張育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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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債 權 人 張育綸 債 務 人 林慧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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