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補-457-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秦月琴告秦豫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還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五十多萬。法院覺得訴訟標的金額總共三百七十多萬,要收裁判費三萬八千多,要秦月琴十天內補繳,不然就駁回她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秦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豫楓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及同鄉巴士墨段537地號土地,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28日 及110年2月2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被告 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50萬3,730元。查上開土地之價額合 計為323萬2,610元(計算式:57x45390+61x10580=0000000), 加計原告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73 萬6,340元(計算式:0000000+50373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