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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陳婕瑜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裁定要他們在7天內補繳裁判費500元,不然就會駁回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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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婕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