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1957-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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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睿 馬慧蓮 何秋成 一、債務人何睿、馬慧蓮、何秋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143,5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何睿、馬慧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5,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睿邀同債務人馬慧蓮、何秋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3,581、15,36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何睿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馬慧蓮、何秋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581元 何秋成、何睿、馬慧蓮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5,362元 何睿、馬慧蓮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581元 何秋成、何睿、馬慧蓮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362元 何睿、馬慧蓮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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