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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力河資產管理公司要求陳慶良支付37,499元,其中35,863元從支付命令送達隔天起算利息,年利率5%,還要賠償500元程序費。如果陳慶良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力河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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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債 務 人 陳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499元,及其中新臺幣35,8 63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