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M-113-交附民-428-202503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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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彭兆樞 彭美珠 彭芬澄 彭柏弼 蕭兆祥 被 告 呂相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呂相葶所涉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9號過失致死案 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仍不影響原告得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