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CDM-113-聲-1296-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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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一帆 被 告 何諺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度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12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所犯前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並經警拘提未獲,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6日竹檢云執度113執3908字第1139040124號函(稿)暨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追保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3日竹檢云執度113執3908字第1139043684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及拘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具保人之法院出入監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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