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
於請求離婚、酌定親權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500元、1,000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588萬5,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966元,以上合計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