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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想要對陳芝頤強制執行假扣押,但新竹地方法院覺得,要執行的標的物,像是存款、薪水、保險金等等,主要是在台北市、彰化縣、高雄市和嘉義市。所以,新竹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移送到高雄地方法院才對。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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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文達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芝頤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芝頤所有之存款、薪資、保險 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彰化縣、高雄市三民區、嘉義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