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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告林宗龍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724元,法院裁定要第一產物保險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裁判費2,870元,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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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龍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7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