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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判決是關於一個名叫他那工的人,他犯了酒駕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判他有期徒刑兩個月,還要罰款兩萬。如果他繳不出罰金,可以用勞役來代替。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20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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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E KAEW TANAKORN(中文名:他那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EE KAEW TANAKOR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