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785號
原 告 陳天賞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0日高
市交裁字第32-BEOC5070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日9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下稱系爭路段)時,為警以前踏板承載多
樣物品堆疊未綑綁,明顯易生危害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為由
上前攔查,經員警施以酒精檢知器檢測有酒精反應,並於同
日9時43分許對原告實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16mg/L,原告因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
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當場舉發並移
送被告處理。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
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
第2項等規定,於113年5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EOC50707
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裁決書處罰主文欄原第二項業經被告職權撤銷,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被告回復攔查原因為原告騎乘該車未依規定裝載
貨物違規,卻無開違規罰單,原告也不知道腳踏板載袋裝物
品,違反哪條交通法規,而當時騎乘機車時精神狀態良好意
識清晰,並未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情形,
被告亦未有舉證證明原告當時有何走路不穩、癡呆、答非所
問或散發酒味之酒醉行為與狀態,詎員警並未勸導逕自掣單
,被告不查,據此所為原處分,亦有違誤。又原告當時承載
物品也未有超過20公斤,寬度也未有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
於前腳踏墊上所載運之貨物也確實妥穩,無載人,且員警也
未對原告舉發相關違規之罰單,故原告騎乘機車載運物品應
無違規之事實,原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6毫克,
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應以不舉發為適當等語;另於
當庭陳稱我載運物品都很小心謹慎注意,避免有物品掉落情
形,置放在機車腳踏墊是為了可以在停紅燈時可以用眼睛確
認物品狀況才能安心騎車,剛才影片可見我載運的物品都很
穩定,沒有東西掉落下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職於113年04
月02日08時至10時擔服巡邏勤務,於09時4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見甲○○駕駛重機車000-0000號因前踏板乘
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明顯易生危害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
,故上前盤查發現陳民有飲酒駕車情勢,且陳民自稱昨日晚
上有飲酒…」。復經檢視採證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1)
)可見:畫面時間09:40:34-員警行駛於新富路上
,原告車輛行駛於員警前方,員警見該車輛前方乘載多樣物
品且未綑綁,故上前示意其靠邊停車、09:41:33-員警手
持酒測指揮棒請原告吹測,員警:昨天有喝喔?原告:晚上
啊!晚上喝的阿!員警:喝什麼?原告:啤酒啊!海尼根阿
!、09:41:38-員警:再大力吹一次,手持酒測指揮棒再
請原告吹測、09:42:35-員警拿酒測器請原告吹測,第一
次吹測失敗…影片結束;採證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2
))可見:畫面時間-09:42:48-測得酒測值0.16mg/L。員警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
項第2款規定,認原告前踏板承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的行
為,恐易造成自身及他人身體、生命法益侵害之危險,故予
攔查並施以酒精測試,確認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距檢
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舉發警員依法取締當無違誤,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
⑵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
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
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
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⒉道交處理細則
⑴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有關機車車違
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15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者,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
裁決者,處罰鍰15,000元,吊扣機車駕駛執照1年,並應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12條第1項第12款: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
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
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⑴第88條第1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
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20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
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
堆放平穩。
⑵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⒋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
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
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至
第5項規定。
㈡經查,本件經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000-0000(1)(影片全長:2分13秒)
時間:2024/04/02 09:40:34 — 09:42:47
密錄器畫面可見前方機車車牌為000-0000號(下稱系爭機車
),於09:40:36可見系爭機車腳踏墊上堆置物品,員警按
鳴機車喇叭1聲,騎士回頭看了一眼,員警以右手示意靠邊
停車,於09:40:42騎士將系爭機車停於公車站牌前方,以
下為譯文(以國語方式呈現):
配戴密錄器員警:大哥,你這樣不會很危險嗎?這樣載,很
危險。
騎士:還好,沒有超過規定。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超過規定,前面是不能載東西的。
騎士:前面喔。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啊。那是後面,那是後面。車你的嗎?
騎士:對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要跟你講一下,好不好,沒有要給你開
單。
騎士:(聽不清楚)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知道,大家都很辛苦,台灣的法規就是
這樣,因為怕你掉下來,好不好?
騎士:所以你看我…(聽不清楚)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知道我知道,跟你講一下而已。
騎士:好,謝謝你。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什麼名字?
騎士:耳東陳,甲○○。
配戴密錄器員警:出生年月日。
騎士:59、2、20。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喝酒啦吼?
騎士:對啦。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那個,你有4張違規沒有結喔。
騎士:還有喔。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啊。來,吹口氣(於09:41:33員警將
酒精感知器放在騎士面前,騎士吹氣,於09:41:35可見
酒
精感知器並未亮起),你昨天有喝喔?
騎士:晚上啊,睡覺喝的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喝什麼?
騎士:台灣啤酒啊、海尼根啊(於09:41:42員警看著酒精
感知器,看不出上面顯示的數字),我有嚴重的睡眠問題啊
。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再大力吹一次(於09:41:48員警將酒
精感知器放在騎士面前,騎士呵一聲,酒精感知器並未亮起
),來,你下來一下、測一下(員警走向機車),應該沒事
,測一下就好了(於09:42:02員警拿出酒測器、新的未拆
封吹嘴),全新的,你要去哪邊上班?
騎士:我要去大樹工作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大樹,從這邊騎到大樹,你是做電視的?
騎士:做電話、網路的。
配戴密錄器員警:喔。
騎士:…(聽不清楚說什麼)
配戴密錄器員警:來,全新的(於09:42:37員警將酒測器
放在騎士面前,騎士含住吹嘴吹氣,酒測器發出嗶嗶嗶嗶的
聲響),吹到我說停再停(員警將酒測器轉向騎士),來(
於09:42:42員警將酒測器再次放到騎士面前,騎士含住吹
嘴吹氣,酒測器發出嗶嗶嗶的聲響),要含住吹嘴(於09:
42:45員警第3 次將酒測器放到騎士面前,騎士含住吹嘴吹
氣),來來來來(影片結束)。
二、檔案名稱000-0000(2)(影片全長:3分鐘)
時間:2024/04/02 09:42:48 — 09:45:48
配戴密錄器員警:來來來來,好(員警將酒測器轉向騎士)
,看一下喔,0.18到0.24扣車,0.25(含)以上是公共危險
(騎士將眼鏡拿下來觀看酒測器數值),0.16(於09:43:
0酒測值結果),你有駕照嗎?
騎士:有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超過耶。
騎士:那怎麼辦。
配戴密錄器員警:怎麼辦。你是要上班喔。
騎士:我要到大樹工作啊。(於09:43:58員警使用手機連
絡其他人、交談中;於09:44:38員警將吹嘴遞交給騎士)
騎士:不好意思。
(於09:44:55員警結束與他人交談)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跟你說超過了,還是要扣,你去申訴,
說不定有機會,好不好,數字在這邊,我沒有辦法啦,現在
酒駕那麼嚴,申訴有機會啦。
騎士:要怎麼申?
配戴密錄器員警:蛤?監理站啊。好不好。
騎士:你要開單還是要怎麼樣?
配戴密錄器員警:超過啦,0.15超過啦。
騎士:那…。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開單而已。
此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本院卷第98-100頁)。依上開勘驗
內容、擷圖畫面及職務報告(本院卷第98-100、103-104、5
6頁)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系爭機車前踏板附載多樣
物品層層堆疊,並未綑紮牢固,數根鐵條高度微高於原告肩
膀,倚靠著原告左手手臂,並未綑綁,易生危害等情,員警
目睹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因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
1項第1款、第7款規定,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
害,而將其攔停盤查身分並實施交通稽查。經警詢問原告是
否喝酒,原告自陳前晚有飲酒之行為,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8條第1項、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實施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用以判定其是否有酒駕行為,過程並無違
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則原告於前揭時
間、地點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
,洵堪認定。
㈢原告另主張其酒精檢測值為每公升0.16毫克,未有嚴重危害
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應以不舉發為適當,符
合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要件等語。惟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2條
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以觀,核其性質乃行政法規賦予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事實之具體狀況
予以裁量決定是否就違規行為加以舉發之權限。從而,舉發
警員自可依現場情狀行使裁量權,而決定勸導或舉發,並非
意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不
予舉發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違規至明,而所謂「情
節輕微者」是否不予處罰而予以糾正或勸導,應屬交通稽查
執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除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過程或結
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而應以違法論者外,法
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騎
乘系爭機車因前踏板承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明顯易生危
害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故上前盤查發現原告有飲酒駕車情
事,且原告自稱昨晚有飲酒,當場實施酒測,測得酒測值每
公升0.16毫克,故依法製單舉發等語,有舉發機關113年7月
5日職務報告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6頁)。依上開說明,舉
發機關依前開具體情事裁量後認應予舉發,應屬交通稽查執
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且舉發機關行使裁量權之過程或結果
,也難認有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本院自應尊重舉
發機關之裁量決定。是原告主張舉發機關應按道交處理細則
第1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不予舉發等語,尚難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上開違規「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
規定標準(0.15-0.25<未含>)」等情,應堪認定,原處分
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KSTA-113-交-78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