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SJEV-114-重簡-54-20250122-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簡單來說,施明德告趙堃煌要給租金,但法院發現告錯地方了!因為趙堃煌戶籍在台北市大同區,所以這案子會被移到士林地方法院去審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54號 原 告 施明德 被 告 趙堃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 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