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SJEV-114-重補-1-20250122-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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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陳漢告蔡馥竹,要求支付遺失物認領的報酬。但陳漢在訴狀裡沒有寫清楚具體要蔡馥竹支付多少錢,所以法院要求陳漢在五天內補正,把金額寫清楚,並且按照這個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果陳漢沒有在期限內補正,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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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漢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蔡馥竹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請求 被告給付之金額,並按該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僅記載「被告應 給付其認領遺失物之價值10%」等語,然未記載原告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是本件訴之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有具狀補正之必要,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按所請求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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