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SJEV-114-重補-41-20250122-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李俊龍告郭承恩的侵權損害賠償案,法院裁定李俊龍要在收到裁定後三天內補繳裁判費 1000 元。如果他沒有在期限內補繳,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1號 原 告 李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承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萬5933元,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