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1

案號

SLDM-113-審附民-1046-202410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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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哲瑋告李宜樺竊盜,還提了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刑事庭搞不定,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轉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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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6號 原 告 胡哲瑋 被 告 李宜樺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23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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