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DM-113-撤緩-154-2024102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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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鄭澤翔因為之前犯了詐欺案被判刑,給了他緩刑。結果他在緩刑之前又犯了詐欺罪,這次被判了更重的刑期,超過六個月。因為這樣,法院決定撤銷他的緩刑,讓他乖乖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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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澤翔   主 文 鄭澤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澤翔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於112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2年4月14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7月26日確定。經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 年11月6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於112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於112年4月14日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7月2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並經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揆諸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自應依法撤銷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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