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V-113-司促-13219-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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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是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陳鳳龍)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林沛君清償新台幣15,300元,外加自113年7月20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16%),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林沛君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創鉅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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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沛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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