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V-113-司促-13412-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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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邱觀淑清償新臺幣279,239元,以及自99年4月21日起算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前期年利率20%,後期年利率15%),外加違約金1,200元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邱觀淑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良京實業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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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239元,及其中新臺幣279 ,139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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