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司促-13766-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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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陳育玲(也就是陳珮瑀),要求她還錢。總共要還新臺幣161,121元,還有從99年4月21日到110年7月19日,利息用年利率19.95%算;之後到還完的日期,利息用年利率16%算。另外,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陳育玲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良京實業就可以拿著這份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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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玲陳珮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121元,及自民國99年4月 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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