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司促-16602-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士林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陳詠如追討信用卡欠款。陳詠如積欠了40,178元,其中本金37,118元,銀行要求從113年12月9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加上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陳詠如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份命令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178元,及其中新臺幣37,1 18元,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0月18日、112年3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2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0,178元,及其中本金37,11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8日止,帳款尚餘40,178元及其中本金37,1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