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司票-27326-20241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告丁氏錦,因為丁氏錦簽發的本票跳票了!這張本票面額24萬,到期日是113年5月8日,但丁氏錦還有13萬3380元沒付。所以法院裁定,合迪公司可以強制執行丁氏錦的財產來還錢,還要加上從113年5月8日開始算的、年利率16%的利息。如果丁氏錦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丁氏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3,3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33,3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