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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前為了聲請假扣押,在法院存了580萬的擔保金。現在,因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賴秀霞同意了,所以法院裁定准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可以把這筆擔保金領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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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相 對 人 賴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185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738 號 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580 萬元之擔保金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1853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