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3-破-1-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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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康家儒聲請宣告破產,他不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但提起抗告需要繳納裁判費 1500 元。法院現在要求康家儒在收到裁定後的 7 天內補繳這筆錢,如果逾期未繳,就會駁回他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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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康家儒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 院113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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