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SLDV-113-聲-192-20241127-2
摘要
李榮泉和陳明源之間有個案子,李榮泉不服士林地方法院的裁定,所以提起抗告。但法院發現他還沒繳抗告費,所以要求他在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李榮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明源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