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V-113-聲-192-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李榮泉和陳明源之間有個案子,李榮泉不服士林地方法院的裁定,所以提起抗告。但法院發現他還沒繳抗告費,所以要求他在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抗告。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李榮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明源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