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4-家補-34-20250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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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002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