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EV-113-士小-2015-2025012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015號 原 告 王崧竹 被 告 柯鴻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2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 附民字第2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雖到庭陳稱:伊沒有經濟能力可以賠償原告,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並未爭執。惟被告目前縱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立即賠償原告,並不影響被告應與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併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