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258-2025032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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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雲新告洪朝勳過失傷害,還提了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花很多時間審,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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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胡雲新 被 告 洪朝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4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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