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258-20250326-1
摘要
胡雲新告洪朝勳過失傷害,還提了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花很多時間審,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胡雲新
被 告 洪朝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4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