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原金訴緝-4-20250124-2

字號

原金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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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88號、第414號、108年度偵字第27700號),暨移送併辦(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6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第435號、第 51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被訴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上 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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