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附民-2180-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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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鍾津鋐告張大為違反期貨交易法,還提了附帶民事訴訟要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法官覺得刑事庭審不完,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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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0號 原 告 鍾津鋐 被 告 張大為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 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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