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4-易-203-2025012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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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亞駿 籍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未居住) 選任辯護人 楊智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49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 度中簡字第3110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 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亞駿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 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5日11時45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號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將其所有之iPhone 13 mini手機安裝於自拍棒後,以錄影方式拍攝告訴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裙底內褲之性影像。嗣經A女之母(下稱B女,姓名年籍詳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又經警確認被告手機內確有偷拍他人之影像,而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沒收: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條之5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尚留存有被告本案所拍攝之 性影像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偵卷第62頁),屬性影像之附著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件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聲請沒收該等物品,爰分別依刑法第319條之5、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iPhone 13 mini手機1支(含SIM卡1枚) 2 自拍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