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06-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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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其昌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其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其昌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