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149-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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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子豪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檢附聲請書繕 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先予敘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王子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5萬元) 犯罪日期 110/12/17至 111/02/18 112/08/14至 112/08/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46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1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8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740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3/11/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8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7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04 113/12/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3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