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M-114-聲-464-202503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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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見執聲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宏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日(2次) 112年7月19日(2次)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82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237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00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754號 113年度簡字第372號 113年度簡字第6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1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754號 113年度簡字第372號 113年度簡字第6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1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74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388號,見本院卷第9至10頁)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3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449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1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12號(編號4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