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聲-911-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俊豐 受刑人 兼 具 保 人 黃茂紘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茂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王俊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茂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後兩案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另於112年8月15日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王俊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2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2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案),先由受 刑人於112年3月10日自行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復由具保人王俊豐於112年8月15日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8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2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王俊豐經合法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2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