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00-司促-28392-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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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聲請的支付命令,因為銀行提供的資料有誤,把債務人潘啟勇的名字寫錯了。法院裁定將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上的錯誤更正過來,把債務人的名字從「潘啟勇」更正為「潘啓勇」。如果不服這個裁定,需要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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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啓勇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同年9月5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 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潘啟勇」之記載應更正 為「潘啓勇」。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書 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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