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2-訴-596-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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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廖翎吟 住○○市○○區○○○道0段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李昭萱律師 紀宜君律師(業於112年8月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郭仰哲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忞旻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肆、本判決第壹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伍、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7年1月5日結婚,並育有2名 子女。詎被告竟與所任職之公司(公司名稱詳卷)同事乙○○、丙○○及公司客戶甲○○,於110年至111年3月25日期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夏天Summer」、「霓娜Nina」、「愛咪Amy」、「辛蒂Cindy」等酒店小姐從事性交易,並成立LINE通訊群組(下稱LINE群組),以便相約性交易及分享性交易心得,彼此間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互稱。嗣原告於111年3月25日、同年月28日,先後收到2封匿名信(下分稱25匿名信、28匿名信),內容包含被告、乙○○、丙○○、甲○○相約性交易及分享性交易心得之LINE群組通訊紀錄(下稱LINE通訊紀錄1)及臉部打有馬賽克之3人性交彩色照片1張,原告始悉上情。被告雖有簽立切結書承認有至酒店消費、買春等行為,卻執意追查匿名信來源,甚至懷疑原告為寄發匿名信之人,並反向原告提出離婚之請求,致原告承受極大心理創傷。被告上開行為嚴重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提出匿名信、切結書及2造間之LINE通訊紀 錄(下稱LINE通訊紀錄2)為證據,但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蓋匿名信內容全為電腦繕打,亦無日期,無法判斷確為被告、乙○○、丙○○、甲○○間之LINE通訊內容,縱認係被告、乙○○、丙○○、甲○○間之LINE通訊內容,亦僅屬男性同事間之吹牛、閒聊,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性交易之行為。而依LINE通訊紀錄2之內容,被告僅就至酒店消費、玩樂一事向原告道歉,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性交易之事實。切結書則係被告在原告及其父母逼迫下所簽立,既係違反被告真意之文書,自無法作為證據。㈡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109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我國憲法對於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故原告不得以「配偶權」受侵害,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早已出現破綻,實與系爭LINE通訊紀錄1內容及被告自承有至酒店消費、玩樂行為無因果關係。況被告於原告收到匿名信後,已向原告致歉,兩造已重修舊好,並於假日帶子女出遊,惟原告雖盡力修補兩造間之感情,但原告對被告時而冷漠、時而兇悍,今被告心灰意冷,萌生離婚之念頭,方理性與原告溝通離婚事宜,不料原告不斷躲避,不願回應,遲至1年後方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原告有何非財產之損害。  ㈢縱認被告性交易屬實,情節輕微,原告逕向被告請求給付100 萬元之慰撫金顯不相當,亦違反比例原則,顯屬無據。爰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被告固抗辯刑法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後,已未有配偶權受侵害之概念云云,核與上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符,亦與一般社會通念及人民法感情相違,自難遽以採信作為對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二、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逾越男女交往行為,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㈠觀諸2封匿名信信封外觀,均以電腦繕打文字,且僅有原告之姓名、地址,寄件人則空白(見本院卷第27、37頁)。2封匿名信均附有LINE通訊紀錄1內容,匿名信2並附有打馬賽克之3人性交彩色照片1張(見本院卷第43頁),LINE通訊紀錄1外觀均為文字檔案,未附有日期,與一般LINE通訊紀錄之文字檔案格式不同,上開彩色照片因打馬賽克,亦無法辨識照片中之人物為何人。是單就外觀,尚難遽認與被告有關。  ㈡惟被告陳稱:伊有時會叫丙○○「思思」、叫甲○○「老姚」、 「姚總」,其他人會稱呼伊「阿哲」、「哲哲」,曾經去過酒店,LINE通訊紀錄1後有一些語氣看起來是可能為4人間對話,語氣指男人間胡說八道,像是戴套、不戴套、不安全這些等語(見本院卷第314至316頁),證人乙○○證稱:伊曾與被告及丙○○、甲○○去酒店消費過,會以「阿哲」、「哲哲」稱呼被告,會以「老姚」稱呼甲○○,「夏天Summer」、「霓娜Nina」、「愛咪Amy」、「辛蒂Cindy」好像是酒店小姐的名字等語,且不否認有與被告、丙○○、甲○○建立LINE群組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09、310、311頁),證人丙○○證稱:伊曾與被告、乙○○、甲○○至酒店消費,會以「哲哲」、「阿哲」、「穎穎」、「姚姚」、「老姚」相稱,曾與被告、丙○○、甲○○建立LINE群組,且曾一起去酒店喝酒,「夏天Summer」、「霓娜Nina」、「愛咪Amy」、「辛蒂Cindy」好像是酒店小姐的名字等語(見本院卷第483、486、487頁),證人甲○○證稱:曾與被告、乙○○、丙○○建立LINE群組,且有次伊生日被告、丙○○、乙○○有為伊慶生,當日並有至酒店消費,會以附表暱稱與被告、丙○○、乙○○互稱等語(見本院卷第490至494、497頁)。足證被告與乙○○、丙○○、甲○○之間確有LINE群組存在,且被告與乙○○、丙○○、甲○○曾一同至酒店消費,並會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互稱及酒店小姐「夏天Summer」、「霓娜Nina」、「愛咪Amy」、「辛蒂Cindy」等確有其人存在,核與LINE通訊紀錄1內之成員間互稱暱稱及提及之酒店小姐花名相符一致。  ㈢甲○○證稱被告、陳介穎、丙○○曾至酒店幫其慶生一節,核與L INE通訊紀錄1中之下列對話內容相符一致:   丁○○:我又加一節。   丙○○:我回家看老姚他還在談情說愛。   姚佳穎:昨晚真的很荒唐,想起來,我幫姚姚慶生 就是淦    給思思看,其實昨天夏天也沒穿內褲,那絲襪,中 間有洞,直接露逼,她說她準備的驚喜。   丙○○:你超會淦的。   乙○○:你還一直指導我們。   丙○○:我其實超想直接上,夏天太扯,一直叫。   乙○○:他很享受我休息的時候她還一直在動。   乙○○:我早上再拿錢給你,這次換我開會拿錢給你了,而且 我背包裡面好多張1百,好像都是塞過屁股的。夏 天說,他有摸到Nina的胸部好開心。   丙○○:對,哲哲很棒。   甲○○:哲哲你那妞好棒,我都想摸了。   丁○○:好像真的不錯,帶的出場,手腕很好,又會喝,又年 輕,昨天後來還跟我收3000,我每次都要殺,但每 次結果都會被她再收一些。   丙○○:姚總生日快樂。   乙○○:姚總,你生日我超開心,第一次幫別人慶生是我被吹 ,生日快樂。 (見本院卷第35頁)㈣乙○○證稱:伊所有之汽車係白車,曾載丙○○一起去上班   (見本院卷第310、313頁),丙○○亦證稱曾搭過乙○○的車去 上班,聽過被告之前有在上瑜珈課等語(見本院卷第488頁)。核與LINE通訊紀錄1中之下列對話內容相符一致:   丁○○:大家早,新年快射。   丙○○:NINA公早。   丁○○:我很乖沒出去找別人。   丙○○:好希望你出去找人。 乙○○:@阿哲,我看見你的目標了,你果然也是有後門     夢。   丙○○:老姚明天決定好了嗎?有要在臺中下站嗎?   甲○○:會在臺中下車。   丙○○:我會陪你吃飯,哲哲會來探班,吃完我去修幹。   丙○○:東港。   乙○○:好,我明天可以載思思上班。   丙○○:又可以搭白白的車晚上把白白的液體送給小妞。   丁○○:好哦,我瑜珈課翹課陪姚總。   丙○○:水啦   (見本院卷第33頁)  ㈤被告生日為5月28日,於110年生日當天為星期五,甲○○生日 為12月11日,乙○○生日為12月25日(見限閱卷),2人生日同月且僅相距14日,核與LINE通訊紀錄1中之下列對話內容相符一致。   乙○○:對了,夏天說谷關太遠可不可以烏日的溫泉就好?   丁○○:不可以就是要野外的感覺才放得開與大自然融為一    體,夏天跟霓娜再也分不清誰是誰。   丙○○:所以這週五有要請假慶生嗎?   丁○○:我已經請好了。淫師父推薦的,棒棒。辛蒂只是意    外,凡事總有意外,幸好意外發生在我身上。   (見本院卷第33頁)   丙○○:姚總生日快樂。   乙○○:姚總,你生日我超開心,第一次幫別人慶生是我被    吹,生日快樂。   (…中間略)   乙○○:哈哈,我可能得乖一點,1月才可以作怪。   甲○○:沒問題,本來想你生日,慶祝一下!   乙○○:你跟我怎麼不是同房找妹子炒飯,而是不同地點找    老婆吵架。哈哈,上週我想這週不容易作怪,上週 我就自己找夏天慶生了。   (見本院卷第35頁)  ㈥丙○○證稱:公司的年終是分月給的,若公司有賺錢,每個月 會有生產獎金,若公司有賺錢,每年3月、8月會各撥一筆獎金。伊先前也有收到內容相同的匿名信,並與被告及陳介穎共同被公司調查並懲處,對調薪及年終都有影響等語(見本院卷第483、484、485頁),而被告提出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顯示中龍公司曾先後於111年1月5日匯入22萬5575元,於111年3月4日匯入44萬1889元、於111年8月5日匯入57萬3506元至被告帳戶中之事實。核與LINE通訊紀錄1中之下列對話內容相符一致:   丙○○:1/5(此對話發生在被告000年0月00日生日之後,故 應指111年1月5日)有聽說會再多給1筆,我聽到的 是8至90天,等比較確定再跟你們說。   (見本院卷第33頁)   丁○○:聽說今年要發270天!   丙○○:3月110,8月160。     (見本院卷第41頁)  ㈦綜上,雖LINE通訊紀錄1之形式外觀與一般LINE通訊紀錄之文 字檔案格式不同,亦未附有日期,匿名信2所附彩色照片因打馬賽克,亦無法辨識照片中之人物為何人,但依LINE通訊錄1所記載內容均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信應為被告與乙○○、陳思佳、甲○○所成立之LINE群組於110年間至111年3月25日前期間之通訊記錄。㈧依LINE通訊錄1所載內容,曾有下列對話內容:⒈乙○○:阿哲,我們有在幫你物色,股票沒幫到忙,屁股可    以。   丁○○:真不愧是兄弟深知我的需求,謝謝老師。   丙○○:我整個早上都在約小姐。   陳思庭:哲哲出發了。   乙○○:@阿哲,我要看你們合體的照片。   丙○○:好開心,完全沒心思上班了。   丁○○:好,我儘量。   丙○○:你快去淦,不過,還是好緊張。   乙○○:真的,我們等好消息,我彷佛看到小哲哲翹很高。   (…略)     乙○○:哲哲比較厲害比較會開房間。   丁○○:嘿嘿嘿。   (見本院卷第29頁) ⒉丁○○:你們撐住,我接到Nina了,至少看一下Nina。   丙○○:我要跟Nina喝一杯。我們要衝了,他們在淦了。 (見本院卷第29頁)⒊丁○○:我覺得,拔河也很好玩,女生拔河,輸的掉到我的     懶覺上面,贏的後門也有懶覺等她,我翹起來了。   乙○○:懶叫好忙。   丁○○:禮拜五先家庭房。   乙○○:我可以先搭車到豐原。豐原開房,我期待家庭房。   (見本院卷第31頁) 乙○○:對了,夏天說谷關太遠可不可以烏日的溫泉就好?   丁○○:不可以就是要野外的感覺才放得開與大自然融為一   體,夏天跟霓娜再也分不清誰是誰。   丙○○:以這週五有要請假慶生嗎?   丁○○:我已經請好了。淫師父推薦的,棒棒。辛蒂只是意    外,凡事總有意外,幸好意外發生在我身上。   丙○○:是發生在你的鳥上。   丁○○:謝謝師父指正。   乙○○:但你沒射出來!妮娜你射3次就能空了。   丁○○:上次只有2次就硬不太起來了。   乙○○:哲哲看起來累累的。   (見本院卷第33頁) ⒋丁○○:大家早,新年快射。   丙○○:NINA公早。   丁○○:我很乖沒出去找別人。   丙○○:好希望你出去找人。 乙○○:@阿哲,我看見你的目標了,你果然也是有後門     夢。 丙○○:老姚明天決定好了嗎?有要在臺中下站嗎?   甲○○:會在臺中下車。   丙○○:我會陪你吃飯,哲哲會來探班,吃完我去修幹。   丙○○:東港。   乙○○:好,我明天可以載思思上班。 丙○○:又可以搭白白的車晚上把白白的液體送給小妞。丁○○:好哦,我瑜珈課翹課陪姚總。丙○○:水啦   ( …中略) 丙○○:Nina真的還蠻可愛的。乙○○:對,哲哲很棒。甲○○:哲哲你那妞好棒,我都想摸了。丁○○:好像真的很不錯,帶的出場,手腕很好,又會喝,    又有梗,又年輕,昨天後來還跟我收3000,我每次 都要殺價,但每次結果都會被她們再收一些。     (見本院卷第33、35頁)  ⒌丁○○:你知道把夏天跟辛蒂放在一起 但是我懶覺上面是    辛蒂的痛苦了嗎?   丙○○:你什麼時候還要淦?   乙○○:哪時候一起。   丁○○:真的好像可以。   乙○○:其實夏天是喜歡愛咪的但我,不設限。   丁○○:我只是講講我也不設限只射屄。   乙○○:但我們想看你射。   丁○○:我磪到霓娜就很會射還很快射。   丙○○:霓娜很正不射也難而且她很給哲哲女友的感覺。   (見本院卷第35頁)  ⒍丙○○:阿哲他們去家庭房了。   丙○○:他們正在忙。   乙○○:阿哲很像桶我屁股阿。   丁○○:我好白爛。   乙○○:我們在自拍,上傳推特。   丁○○:我上鏡了。   甲○○:上週看到小哲哲桶淫淫的屁眼,我都笑了。   丙○○:淫淫桶夏天的屁股哲哲桶前面。   (見本院卷第39頁)  ⒎乙○○:過年不放炮,但年前要打炮。   丁○○:明天扯夏天奶罩,扯霓娜也可以。   乙○○:好。   (…中間略)   丁○○:@乙○○ 霓娜問明天地點。   乙○○:預計2點之類的。   丁○○:我有跟她說了。找西屯嗎還是一定要北屯?   乙○○:北屯是方便載,地點都可以。   丁○○:唱歌家庭房。   乙○○:西屯也是可以,就我衝去北屯載夏天。   丁○○:叫霓娜坐過來。   乙○○:也是可以。   丁○○:看起來他不排斥跟指揮官一起。   丙○○:剩一天!就可以淦了。   丁○○:我知道明天淫淫的龜頭會噴。   陳思庭:飯可以年後但逼。年前年後都要。   丁○○:鮑魚都得吃。   (見本院卷第39、41頁)   綜合上開LINE通訊紀錄1內,足見被告與乙○○、丙○○、甲○○ 確有以LINE通訊群組,相約與「夏天Summer」、「霓娜Nina」、「愛咪Amy」、「辛蒂Cindy」等酒店小姐從事性交易及分享性交易後心得之事實。  ㈨原告在收到匿名信後以匿名信質問被告,被告以LINE回覆原 告:「重要是我確實做錯事,也對不起妳」、「我很抱歉做了荒唐的事情,對不起妳」、「我不知道還有什麼比那些更不堪」、「我對不起妳去做這些窩挫(齷齪)的事情。」等內容,有LINE通訊錄2附卷可參(見本院卷47至67頁),並於111年4月2日,簽立切結書,自承「本人丁○○係因民國110年末至111年初至酒店消費、買春等行為,傷害妻子甚深,…」等內容(見本院卷第69頁),而被告於任職公司調查匿名信前,先自行繕打之晤談表內容(下稱晤談表1),自承「本人因近年來因子女管教問題等偶而會與配偶劇烈爭吵,2021年底於一次劇烈爭吵後,便約同事與姚先生聚餐,至酒店喝酒、買春,純屬下班個人行為。」等內容(見本院卷第351頁),再依被告任職公司所提供調查被告匿名信之晤談表(下稱晤談表2)「同仁自述欄」中記載「我對於在上班時間用私LINE與同事談論性交易相關情事造成公司困擾深感抱歉及愧疚,…」等內容(見限閱卷)。基此,足證被告確有與酒店小姐從事性交易而與配偶以外之女子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被告明知自身為有配偶之人,仍為前開不正常之男女往來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㈩被告雖以:乙○○、丙○○、甲○○均證述未有與被告相偕與酒店 小姐從事性交易之事實。且切結書係遭原告及原告父母逼迫方才簽立,而晤談表1無法證明係被告所繕打,應認原告主張並無所據,應予駁回本訴置辯。惟查:證人乙○○、陳思佳、甲○○雖於證述時均否有與被告相約性交易及分享性交易心得之事實,惟審酌4人先前交情深厚,且上開關於性交易之待證事實內容涉及其等隱私,恐對其等家庭、工作、名譽發生影響。故其等對相約性交易及分享性交易心得之內容證述時,不免有避重就輕之情,是乙○○、丙○○、甲○○此部分證詞自不得做為對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而被告既自承切結書確為其所書寫及簽名於上之事實,卻無法舉證證明有何遭原告及原告父母脅迫之情事,難認切結書有何無效之情。又丙○○證稱:伊於任職公司調查匿名信前,亦有先行繕打晤談表,與被告及乙○○都是各寫各的,格式都一樣,但內容不會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489頁),足證原告主張:晤談表1係被告於公司調查前先行繕打,由伊拍照存證一節,應堪採信。而晤談表1所載內容核與切結書內容、晤談表2內容及LINE通訊錄1內容均大致相符,被告上開辯詞,自不足採。 三、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恣意與酒店小姐從事性交易,致原告對美滿婚姻期待破碎,並對原告造成精神上之苦痛,併考量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從事託育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被告學歷為碩士,擔任工程師工作,月收入約7萬元,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兼衡被告行為態樣等加害情節,認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20萬元為適當,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20萬部分,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權,自應以原告催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翌日,起算被告應負之遲延利息。原告請求被告自本件起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5日,見本院卷第131頁本院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加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 ,及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 ,因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就此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予以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伍、原告聲請訊問被告任職公司調查匿名信時之主管陳壽南,以 資證明被告於調查會談時是否有提及買春之情事(見本院卷第537、538頁),因被告任職公司業已提供晤談表2,並經本院認定如上,核無調查之必要,爰不予訊問,附此敘明。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LINE群組成員間之暱稱 姓名 暱稱 丁○○ 哲哲、阿哲、小哲哲 陳思穎 淫淫、穎穎、淫師傅 丙○○ 思思、濕濕、阿根廷 甲○○ 姚姚、老姚、姚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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