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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汪憶璇,要求她還欠的兩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其中一萬玖仟捌佰零參元還要加上從113年6月5日開始算的、年利率15%的利息,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汪憶璇對這筆債務有意見,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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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汪憶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