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V-113-司促-37228-202502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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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28號 異 議 人 王劭芹 上異議人王劭芹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 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 債務人為限,且於異議狀簽名或蓋章,使法院得依形式判斷 提出異議者是否為債務人,如未表明身份或未簽章,法院既無從判斷提出異議者是否為債務人,即難認為異議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就本件核發支付命令,於113年12 月23日送達債務人由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嗣於114年1月13日收受記載異議人為王劭芹之異議狀,惟異議狀僅記載具狀人為王劭芹,未由其簽名或蓋章,本院無從判斷是否由債務人提起異議,故於114年1月15日命債務人於收受通知補正異議狀債務人之簽章,該通知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債務人由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逾期仍未補正,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