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司執-161563-202410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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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想對楊育娜強制執行還錢,但臺中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不歸他們管,因為楊育娜住在高雄市大寮區。依照規定,應該是找橋頭地方法院才對,所以臺中地方法院就把案子移送過去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還要繳一千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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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5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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