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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春桃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本票裁定事件提起抗告,但因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法院要求陳春桃在收到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否則將會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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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73號 抗 告 人 陳春桃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