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84-2025011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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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中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主要內容是關於甲○○和丙○○聲請收養乙○○的認可事件。法院要求聲請人需要在10天內補正一些事項,包括補繳聲請費、說明收養關係和原因、提供出養同意書(若生父母同意出養)、提供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良民證,以及戶籍謄本和收養調查表。如果逾期未補正,法院將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是不得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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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之關係。 三、說明提出本件收養認可之原因為何?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 證(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五、提出收養人甲○○丙○○之健康檢查報告。 六、提出被收養人乙○○之健康檢查報告。 七、提出收養人甲○○丙○○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 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被收養人乙○○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提出收養人甲○○丙○○及被收養人乙○○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 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十、提出被收養人乙○○之生父、生母、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省略)。 十一、提出收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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