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家救更一-1-20241204-1
字號
家救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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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安東尼 相 對 人 蔡築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12年 度家親聲字第1011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並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本案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1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該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