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3-訴-3261-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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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61號 原 告 林碧雲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敬婷 被 告 林黃素禎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五號分割遺產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林登山、林惠鈴、林惠汶、林登峯 均為被繼承人林獻旗之繼承人,林獻旗所留遺產包含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號、39-1號、41號、41-1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下稱南屯路房屋)。上開建物及房屋於分割遺產前,本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然被告未經伊同意即擅自出租予他人並收取租金,獲有不當得利,致伊受有新臺幣924,00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 三、經查,兩造均為林獻旗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林獻旗已於民國 109年2月13日死亡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林獻旗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3頁)。被告對於南屯路房屋為林獻旗之遺產雖不爭執,然以系爭建物非屬林獻旗之遺產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6頁、第112頁至第113頁、第142頁)。又系爭建物是否屬林獻旗遺產範圍,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5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下稱另案訴訟),被告並以其出租系爭建物是否受有不當得利,端視另案訴訟判決之結果,聲請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 四、審酌系爭建物是否屬林獻旗之遺產範圍為另案訴訟審理範圍 ,此經調閱另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原告得否基於林獻旗之繼承人地位對被告主張不當得利債權,應以系爭建物是否屬林獻旗之遺產為先決問題,原告就此亦同意待另案訴訟判決之結果,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49頁)。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重複調查及兼顧訴訟經濟,於另案訴訟確定前,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