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4156-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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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違約金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違約金計算式(應以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一、二請求金額新臺幣300,687+新臺幣300,687=新臺幣601,37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