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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陳奕宏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覺得國票證券請求的違約金金額和訴訟標的金額好像有點問題,所以要求國票證券在五天內確認並補正。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補正,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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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違約金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違約金計算式(應以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一、二請求金額新臺幣300,687+新臺幣300,687=新臺幣601,37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